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长县执字第17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山重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暮云镇工业园区1101001栋。
法定代表人隋少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富华。
本院依据(2011)长县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裁决书,于2013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朱富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湖南山重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山重建设挖掘机(机型JCMM924C,机号924C100779)一台;按月租金28000元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山重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自2011年4月5日起至2012年10月9日止的租金,并按实际产生的租金总额10%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山重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被执行人朱富华原合同履行中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山重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一个月租金和押金共计260000元,予以抵付);并从2012年10月10日起,被执行人朱富华仍需按月租金28000元的标准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山重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至租赁物挖掘机实际返还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共计811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朱富华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富华银行存款6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刘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