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00134-2号
申请执行人邹义祥。
被执行人梁建锡。
追加被执行人张金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义祥与被执行人梁建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建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审查,张金苹系被执行人梁建锡之妻,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张金苹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限张金苹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邹义祥给付900000元(本息计算至2013年3月底);
三、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俊
代理审判员 周昂
代理审判员 盛辉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