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浏执字第1663-1号
申请执行人邱小平。
被执行人邓小仕。
申请执行人邱小平与被执行人邓小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浏民初字第3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4日前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小仕银行存款人民币51372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伟武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林六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