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嘉行执保字第66号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雷知先,该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雷华雄
被申请人雷思慧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被申请人于2010年11月16日违法生育第二胎(双胞胎),决定对被申请人雷华雄、雷思慧征收社会抚养费83680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雷华雄、雷思慧所有的银行存款8368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雷华雄、雷思慧所有的银行存款8368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 罗日法
审判员 欧香成
审判员 邓 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