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邵中行辖字第6号
原告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因水利行政复议一案,以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之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已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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