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浏执字第0574号
申请执行人胡海波。
被执行人于波。
申请执行人胡海波与被执行人于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浏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5月23日前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波银行存款人民币37714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伟武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周雪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