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
3/4-13份数5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313-2号
申请执行人黄渊东,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武冈市双牌乡满背村7组17号。身份号码4305811992********。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一段818号长城华都公寓27楼818号。
代表人何晓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肖明,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25号。身份号码4309221989********。
被执行人肖梦如,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25号。身份号码432325196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渊东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肖明、肖梦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暂时没有查明被执行人肖明、肖梦如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法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及受理费负担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周民
审判员  戴 波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