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天执字第127-1号
申请执行人毛建雄,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火星一片天泰花园19栋402号。。
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南路一段788号。
法定代表人刘运武,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申请人毛建雄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15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本院作出的(2010)天民初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银行存款80378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袁 勇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沈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