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135号
申请执行人贺晓萍,女,1964年9月26日生。
被执行人**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白竹塘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新全,男,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晓萍与被执行人**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白竹塘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2011)华民一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白竹塘村委会给付贺晓萍工程欠款584996.94元。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白竹塘村委会目前确无履行能力。本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白竹塘村委会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贺晓萍依法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祝诗忠
审 判 员 吴木东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