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0363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
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文 杰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龚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