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026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柳某某。
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0)开民二初字第02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柳某某一直未履行其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柳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余志顺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龚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