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恢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何承玉,女,1955年06月28日生。
被执行人杨宗清,男,1974年05月09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承玉与被执行人杨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杨宗清应当履行案款100000元。但被执行人杨宗清未能按判决结果给付全部案款,只是在2012年12月1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承玉案款10000元后,余款就无能力履行。2013年3月7日本院作出(2012)华法执字第168号执行裁定,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03月24日申请执行人何承玉申请法院恢复执行,2013年03月29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当日案件承办人找到双方当事人做执行和解工作,申请执行人何承玉作出了让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宗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承玉案款900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1150元,申请执行人何承玉放弃本案中要求被执行人杨宗清给付利息的请求;二、本案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杨宗清主动负担。2013年04月02日双方当事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祝诗忠
审 判 员 吴木东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彭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