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172号
申请执行人何敏成,男,1959年7月15日生。
被执行人盘代坤,男,1961年9月10日生。
申请执行人何敏成与被执行人盘代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民一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盘代坤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敏成投资、收益款人民币9743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盘代坤履行了人民币50000元后,因暂无履行能力,要求分期分批给付,经申请执行人何敏成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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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石燕娥
审 判 员  盘承国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