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州民再终字第1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段挪林,男。
委托代理人田茂菊,女,系段挪林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书本,男。
委托代理人向宽凤,女,系姚书本之妻。
申请再审人段挪林与被申请人姚书本相邻损害关系纠纷一案,凤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凤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书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100元,由原告姚书本负担。姚书本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州民一终字第156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凤凰县人民法院(2008)凤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二、由段挪林对姚书本垮塌的保坎恢复原状;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合计200元由段挪林承担。段挪林不服本院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2年8月6日下发了(2012)州民申字第20号裁定书,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为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段挪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茂菊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姚书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段挪林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后一直未接到二审法院送达上诉状及相关手续,剥夺了自己答辩的权利;二、姚书本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仅指其保坎右侧垮塌部分,二审却将原没有请求的部分一并判决,超出了诉讼请求;三、二审未向有关部门鉴定,仅凭想象和推理认定是段挪林平地基造成姚书本的保坎垮塌,判决要段挪林恢复是错误的,请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姚书本辩称,一、二审作出判决至今已有三年多,姚书本在2012年7月初之前从未收到再审的有关材料,其申请再审时效已超过两年,应驳回其再审申请;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三、申请人对其平地基造成姚书本的保坎垮塌是明知的。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案经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州民二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及凤凰县人民法院(2008)凤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凤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田 军
审 判 员 龙利平
代理审判员 龙金全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 茜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