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734号
申请执行人刘月明,女,195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申请执行人周小虎,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周俊,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黄金龙,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被执行人黄文才,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申请执行人刘月明、周小虎、周俊与被执行人黄金龙、黄文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2012年10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金龙、黄文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黄金龙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月明、周小虎、周俊9011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黄文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黄金龙负担本案受理费577元及申请执行费12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金龙于2013年1月31日支付了4000元。本院于2013年2月1日对黄金龙依法采取了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黄金龙未付分文。2013年4月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刘月明、周小虎、周俊因事故所受损失90113元,除去黄金龙已经支付的4000元,尚应付86113元,权利人自愿放弃26113元,被执行人黄金龙、黄文才应于2013年4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60000元;二、如果被执行人黄金龙、黄文才未按上述期限如数支付,权利人则按原判决书进行执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刘月明、周小虎、周俊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长县执字第734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