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180-1号
申请执行人杨德裕,男,1957年09月07日生。
申请执行人陈菁,男,1968年04月04日生。
被执行人冯志清,男,1966年08月08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德裕、陈菁与被执行人冯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冯志清应当履行案款77930.5元。但被执行人冯志清未按判决结果给付案款。此前申请执行人杨德裕、陈菁于2012年0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2年06月26日作出了(2012)华法民保字第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冯志清在湖南省**瑶族自治县水利局的饮水项目工程款63703元,当日将(2012)华法民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给湖南省**瑶族自治县水利局。2012年12月13日本院下达(2012)华法执字第198号执行裁定,提取已保全的工程款。2012年12月14日至2013年1月24日,本院到房产、国土、交警、工商及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冯志清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冯志清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德裕、陈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冯志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祝诗忠
审 判 员  吴木东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彭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