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300号
原告蒋某。
被告江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蒋某以已经通过庭外与江某协商和解为由,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晶晶香负担。
审判员  周平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尹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