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12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回龙塔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尹维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瑶族自治县交通局。住所地:湖南省**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春晓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黄世才,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瑶族自治县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只履行了案款20万元,余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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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祝诗忠
审 判 员  盘承国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