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036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紫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东风汽车公司长沙技术服务中心站)。
被执行人张某甲。
被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乙。
本院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03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曹 慧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龚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