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华法执字第231号
申请执行人唐世宇,男,1957年9月10日生。
申请执行人唐代玉,男,1990年11月16日生。
申请执行人唐香玲,女,1983年3月5日生。
申请执行人唐燕玲,女,1986年9月12日生。
被执行人徐永辉,男,1977年9月4日生。
被执行人李春妮,女,1975年3月16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世宇、唐代玉、唐香玲、燕唐玲与被执行徐永辉、李春妮生命权纠纷一宁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永辉、李春妮均外出打工,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唐世宇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徐永辉、李春妮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石燕娥
审 判 员 盘承国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