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00134-1号
申请执行人邹义祥。
被执行人梁建锡。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梁建锡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建锡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俊
代理审判员  周昂
代理审判员  盛辉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