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00109号
申请执行人梅其德。
被执行人钟春桃。
根据申请执行人梅其德的申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钟春桃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钟春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100元(执行案款10000元+执行费100元)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钟春桃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中鑫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