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天民初字第785-1号
原告刘庆平,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边路。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庆平与被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庆平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8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庆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8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利华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