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县民初字第314号
原告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暮云镇北塘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维,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双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双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2080元,由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匡迪琪
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