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天民初字第844号
原告湖南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地长沙市东茅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叶金莲,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文化,长沙市湖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德式,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诉被告彭德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德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彭德式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湖南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泽春
人民陪审员  倪卓佳
人民陪审员  袁家旭
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