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望执字第17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潇潇,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谢延斌。
被执行人王美霞。
被执行人张常久。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望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3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谢延斌、王美霞、张常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延斌、王美霞、张常久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延斌、王美霞、张常久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延斌、王美霞、张常久的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匡国梁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纪黔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