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住所地:**县沱江镇阳华路115号。
代表人蒋春良,男。
被执行人**县先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白芒营镇东塘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莫先登,男。
被执行人莫年华,男,1982年6月5日生。
被执行人莫妍,女,1983年12月5日生。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县先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莫年华、莫妍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县先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莫年华、莫妍定于2012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定于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其利息;二、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被告**县先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莫年华、莫妍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县先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莫年华、莫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县先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莫年华、莫妍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书斌
审判员  祝诗忠
审判员  石燕娥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