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00129-1号
申请执行人卜桃凤。
被执行人曾光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曾光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光明的银行存款9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昂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