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127号
申请执行人李鑫。
被执行人付立波。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武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付立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立波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立波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立波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将被执行人付立波享有的在常德市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的70﹪股权转移35﹪在申请执行人李鑫名下。
三、将湖南旺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50﹪股权转移变更登记在申请执行人李鑫名下。
四、将被执行人付立波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南坪汇美家居广场的房屋一套过户登记在申请执行人李鑫名下(房屋产权证号为:常房权证武字第0301482号;土地使用证号为为6631号)。
五、将被执行人付立波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南坪汇美家居广场的房屋一套变更登记为申请执行人李鑫占65﹪的共有权证(房屋产权证号为:常房权证武字第0301481号;土地使用证号为为6630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二喜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