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资行初字第3号
原告:贺静,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代理人曹伟,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资阳区民政局
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民富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00647488-0。
法定代表人戴远怀,局长。
原告贺静不服被告益阳市资阳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静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静负担。
审判员 张文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