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娄星执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罗朝鹏,男,汉族,1975年3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邓立平,男,汉族,1954年10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邓雍杰,男,汉族,1979年9月11日,系邓立平之子。
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的(2008)娄星执字第50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邓立平所有的、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扶青南路金星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用房一间(产权证号码:娄底00098414)及位于娄底市娄星区长青街住宅一套(产权证号码:00046285)。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邓立平所有的、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扶青南路金星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用房一间(产权证号码:娄底00098414)及位于娄底市娄星区长青街住宅一套(产权证号码:00046285)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伍交
审判员 吴菊花
审判员 胡元军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鹏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