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桑法民一初字第312号
原告彭清维,男性,32岁,1980年05月16日,土家族,
被告陈功宣,男性,80岁,1932年08月11日,土家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清维与被告陈功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清维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清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清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清维负担。
审 判 长 卜忠明
审 判 员 肖 翰
人民陪审员 李有林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