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楼刑一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7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刑(一)诉(201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苗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力、人民陪审员史建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游洪志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7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龚某在本市兄弟网吧与前女友因感情上的问题而发生纠纷,并打了前女友张某一个耳光,坐在张某旁边上网的被害人夏忠良起身质问被告人龚某,被告人龚某将事先已邀在网吧外等候的“平伢崽”、“豹子”、“兵伢崽”三人叫进网吧,对被害人夏忠良进行殴打,被告人龚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了被害人夏忠良的右大腿、左肩部、左手臂。经鉴定,被害人夏忠良的损伤为轻伤,被害人唐志龙的损伤为轻微伤。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予以判处。
被告人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2年7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龚某在本市岳阳楼区苗圃兄弟网吧门口经过时,看到前女友张某和几个青年男子在网吧内上网,便进网吧找张某聊天,并要将张某带至网吧外,遭到张某的拒绝,坐在张某旁边上网的夏忠良起身帮张某,并与被告人龚某发生冲突,被告人龚某因怕吃亏便打电话叫来自己的朋友“平伢崽”等三人在网吧外等候,被告人龚某再次进入网吧找到张某要将其带离网吧,再次遭到张某的拒绝,被告人龚某便打了张某一耳光。夏忠良看到张某遭到殴打便起身质问被告人龚某。被告人龚某将事先已邀来的“平伢崽”等三人喊进网吧,“平伢崽”等三人持杀猪刀站在旁边,被告人龚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夏忠良和同在网吧内上网上前制止被告人龚某的唐志龙捅伤。被害人夏忠良的伤情经巴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为右下肢部多处裂伤,右膝关节囊裂伤,失血性休克,属轻伤(偏重),唐志龙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赔偿被害人夏忠良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夏忠良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夏忠良、唐志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7月22日凌晨1时许,他们在苗圃的“兄弟”网吧上网时,被被告人龚某捅伤的事实,同时辨认出龚某是拿刀捅他们的人。
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22日凌晨1时许,她在苗圃兄弟网吧上网时,被龚某看到后要强行拖她走,她不肯,龚某还打她一耳光,这时跟她一起上网的夏忠良质问龚某,龚某就推了夏忠良一下,龚某就将外面手持砍刀的朋友喊进网吧,龚某也拿着一把匕首,朝夏忠良捅去,唐志龙看到夏忠良被打了上前制止时也被龚某捅伤。
3、证人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22日凌晨1时许,他在苗圃兄弟网吧内收银时,看见龚某和其几个朋友拿着刀围着夏忠良打,后来他和几个朋友把夏忠良送到医院。
4、证人岳阳县公安局相思派出所民警陈敏、罗旭飞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17日15时,该所在办理朱彬贩毒案中对与朱彬在一起的人员进行盘查时发现一名叫龚某的男子为网上逃犯,即依法将龚某抓获。
5、巴陵司法鉴定中心(2012)临鉴字2-0239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夏忠良的伤情为右下肢部多处裂伤、右膝关节囊裂伤、失血性休克,属轻伤(偏重)。
6、被告人龚某的供述。其供述的事实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一致。
7、谅解书、赔偿协议书。证明被告人龚某与被害人夏忠良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夏忠良的谅解。
8、被告人龚某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龚某出生于1992年12月6日,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同时取得被害人夏忠良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3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苗 莉
审 判 员 刘 力
人民陪审员 史建国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游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