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腊面山村第二、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腊面山村二、三组)。
代表人罗胜广,男,1946年9月24日生。
代表人罗超会,男,1958年2月19日生。
被执行人陈青贵,男,1940年8月21日生。
申请执行人**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腊面山村第二、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腊面山村二、三组)与被执行人陈青贵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林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陈青贵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赔偿原告腊面山村二、三组油茶树损失款人民币42340元;二、价格鉴定费用1765.7元由被告陈青贵承担;三、案件受理费858元,由被告陈青贵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青贵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应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陈青贵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腊面山村二、三组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林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书斌
审判员  祝诗忠
审判员  石燕娥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