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165号
申请执行人田明亮,男,1991年4月1日生。
被执行人荣班权,男,1983年3月29日生。
申请执行人田明亮与被执行人荣班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荣班权赔偿原告田明亮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等款项共计29252.32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二、案件受理费938元,由被告荣班权负担6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荣班权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荣班权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田明亮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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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廖书斌
审判员 祝诗忠
审判员 石燕娥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