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177号
申请执行人义国德,男,1953年3月17日生。
被执行人梁德贵,男,1948年7月6日生。
申请执行人义国德与被执行人梁德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梁德贵赔偿原告义国德医疗费、摩托车修理费等款项共计10271.59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二、案件受理费142元,由被告梁德贵负担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德贵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梁德贵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义国德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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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廖书斌
审判员 祝诗忠
审判员 石燕娥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