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岳法执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杨子江,男。
被执行人正大岳阳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岳民初字第155号杨子江诉正大岳阳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因(2013)岳法执字第22号执行立案被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岳民初字第22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大兵
审 判 员 何 辉
审 判 员 刘振辉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