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184号
申请执行人彭勇,男,1986年7月24日生。
被执行人李超伟,男,1988年12月9日生。
被执行人何**,男,1986年8月14日生。
申请执行人彭勇与被执行人李超伟、何**健康权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李超伟、何**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彭勇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4024.54元,;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超伟、何**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超伟于2013年1月16日交款2000元,余款2049.54元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李超伟、何**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彭勇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书斌
审判员 祝诗忠
审判员 石燕娥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