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澧民一初字第322号
原告赵某某,女,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天心区芙蓉路。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阳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阳镇澧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湖南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某某交纳。
审判员  徐先元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