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202号
申请执行人周宏英,女,1954年6月10日生。
被执行人练仁生,男,1963年5月23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宏英与被执行人练仁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练仁生应当履行案款33000元。但被执行人练仁生未按调解结果给付案款。2013年1月24日至2013年3月1日,本院到房产、国土、交警及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练仁生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练仁生有财产可供执行。2013年2月6日被执行人练仁生交案款8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周宏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练仁生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华民一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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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祝诗忠
审 判 员 吴木东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彭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