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字第66号
申请执行人程燕萍,女,1973年09月02日生。
被执行人王魁,男,1965年01月24日生。
被执行人左美连,女,1965年07月17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燕萍与被执行人王魁、左美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魁、左美连应当履行案款30000元。但被执行人王魁、左美连未按判决结果给付案款。现被执行人王魁、左美连下落不明,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燕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结案,待被执行人王魁、左美连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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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祝诗忠
审 判 员 吴木东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彭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