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0067号
原告汕头市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周烈文。
委托代理人刘涛,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灿国,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系长沙市芙蓉区爱恋日用品商行经营者,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广州水缘秀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梦林。
被告广州市南友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林道文。
原告汕头市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邱灿国、广州水缘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及广州市南友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汕头市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邱灿国、广州水缘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友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邱灿国、广州水缘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友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汕头市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伍峻民
代理审判员 周平平
代理审判员 程 婧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雯雯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