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吴广虎,男,1964年6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美玲,女,1968年5月2日生。
被执行人刘朝鄂,男,1962年4月11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广虎与被执行人刘朝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朝鄂应当履行案款21157.5元。但被执行人刘朝鄂未按判决给付案款。2013年1月24日至2013年3月1日,本院到房产、国土、交警及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刘朝鄂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朝鄂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广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刘朝鄂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祝诗忠
审 判 员 吴木东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彭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