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剑桥水电有限公司(又名沱江电站)住所地:**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何桂祥,男。
被执行人陈文清,男,1969年06月16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剑桥水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文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文清应当履行案款441000元。但被执行人陈文清未按判决结果给付案款。2013年1月24日至2013年3月1日,本院案件承办人到房产、国土、交警、工商及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陈文清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文清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剑桥水电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陈文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民二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祝诗忠
审 判 员 吴木东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彭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