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永冷民二破字第9-17号
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棉麻公司破产清算组
代表人唐华豪,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永州市冷水滩区棉麻公司申请破产一案中,本院以(2004)永冷民二破字第9-1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永州市冷水滩区棉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申请人因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职工安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提请本院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棉麻公司的破产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棉麻公司破产程序;
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胡林
审 判 员 蒋翠霞
审 判 员 黄寿成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尹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