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206号
申请执行人伍清华,女,1962年11月1日生。
被执行人莫虎,男,1974年3月18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清华与被执行人莫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莫虎应当履行案款29145.45元。但被执行人莫虎未按判决结果给付案款。2013年1月24日至2013年3月1日,本院到房产、国土、交警及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莫虎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莫虎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伍清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莫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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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祝诗忠
审 判 员 吴木东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彭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