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0305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陆某某。
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周某某、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陆某某存款人民币64637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艾文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龚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