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恢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黄政文,男,1950年6月3日生。
被执行人**瑶族自治县大圩镇沟边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年生,男。
申请执行人黄政文与被执行人**瑶族自治县大圩镇沟边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瑶族自治县大圩镇沟边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政文工程款331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政文人民币19235元,尚欠139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000元,现经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黄政文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瑶族自治县大圩镇沟边村民委员会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了申请执行人黄政文人民币14116元,申请执行人黄政文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石燕娥
审 判 员  盘承国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