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立功。
委托代理人何进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友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鲜艳。
上诉人陈立功因与被上诉人胡龙斌、周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3)双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立功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立功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立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诉人陈立功负担。
审 判 长  李湘沅
审 判 员  彭卫民
代理审判员  刘 爱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张玲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