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洪法民一初字第57号
原告杨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华平,男。
被告周某某,男。
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欧阳军民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莫 苓 芳